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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公布 不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在今年底之前完成整改

來源:中國食品報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公布修訂后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范蜂產品生產加工活動,重點治理摻假摻雜違法問題,切實保障蜂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蜂產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細則》指出,著重加強蜜源管理,進一步提高原料質量。要求企業的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采購協議;鼓勵企業使用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

《細則》要求,嚴格產品配方管理,杜絕摻假摻雜。規定企業生產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細則》要求,加強生產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要求企業合理設置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嚴格控制生產加工溫度、濕度條件;及時清洗消毒生產設備、管道,保持環境衛生;嚴格監控生產關鍵控制點,保證加工過程持續合規;如實記錄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稱、數量、占比等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細則》要求,明確標簽標識內容,禁止虛假宣傳。要求蜂產品名稱必須反映產品真實屬,不得虛假標注;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蜂產品制品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市場監管總局已部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落實《細則》,加強蜂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記者周巖)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公布修訂后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范蜂產品生產加工活動,重點治理摻假摻雜違法問題,切實保障蜂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蜂產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細則》指出,著重加強蜜源管理,進一步提高原料質量。要求企業的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采購協議;鼓勵企業使用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

《細則》要求,嚴格產品配方管理,杜絕摻假摻雜。規定企業生產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細則》要求,加強生產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要求企業合理設置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嚴格控制生產加工溫度、濕度條件;及時清洗消毒生產設備、管道,保持環境衛生;嚴格監控生產關鍵控制點,保證加工過程持續合規;如實記錄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稱、數量、占比等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細則》要求,明確標簽標識內容,禁止虛假宣傳。要求蜂產品名稱必須反映產品真實屬,不得虛假標注;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蜂產品制品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市場監管總局已部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落實《細則》,加強蜂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記者周巖)

關鍵詞: 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 蜂產品 蜂產品生產許可 生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