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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太婆橫穿籃球賽場被撞傷,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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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太婆橫穿籃球賽場被撞傷,賠不賠

  □ 本報記者   劉志月

  □ 本報通訊員 王田甜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行人橫穿籃球比賽場地致傷引發的侵權案件,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行人李某的全部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某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比賽進行時,恰逢70歲的李某橫穿籃球場,張某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后背將李某撞倒在地。

  李某受傷后就近送往醫院治療,住院加門診治療,共計支付醫療費3.3萬余元,其中張某墊付6000元。李某申請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結論是不構成傷殘。

  因后期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李某將張某及其所在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各類費用5萬余元,學校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的責任,計1.2萬余元;學校作為籃球場的管理人,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即0.47萬元;李某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50%的責任。

  張某及學校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武漢中院認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是正常現象。張某在籃球場上背身跑動接球,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亦不能視為其存在過錯;更何況其位于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并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因此,張某的行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并不存在主觀過錯。

  武漢中院指出,學校在籃球場周圍涂有醒目的邊界線,場地也被刷為綠色,明顯區別于一般通行道路,亦盡到了合理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李某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2021年4月20日,武漢中院判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某承擔。

  武漢中院民二庭辦案法官張劍表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范圍,對于因行為“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為,必須是非分明,堅持不牽涉無辜,堅決不“和稀泥”。本案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則,彰顯了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范作用,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冒險”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體現出鮮明的“司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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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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